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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督依据

[日期:2024-04-20]   来源:新网通讯网  作者:   阅读:1703[字体: ]

本网站依法行使【公民监督权】的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二十七条: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,接受人民的监督。第三十五条、第四十一条之规定: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;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,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,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。对于公民的申诉、控告或者检举,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,负责处理。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。
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三十四条 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,依法办事,清正廉洁,勤政为民,以身作则,艰苦朴素。密切联系群众,坚持党的群众路线,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第十二条第三款: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接受人民监督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》第七条第7款: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》第八条第6款: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三条: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,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,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,接受人民的监督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五条:公司从事经营活动,必须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遵守社会公德、商业道德,诚实守信,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,承担社会责任。

 根据以上法律规定,任何党政机关、工作人员及公司,必须接受人民监督、批评和建议,否则,系严重的违反《宪法》和《法律》的违纪行为,必须接受国家法律和党政纪律处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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