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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域合作

[日期:2024-04-20]   来源:新华通讯网  作者:运营部   阅读:366[字体: ]

      一、行政区划省、地级市及下辖区、县(市)。

      二、空白区域请致电工作人员查询。

      三、在区域内开展报道和业务工作,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属合作方所有,充分保障运营利益,协助维护和拓展。

      四、申请条件必须是依法注册并具备文化、广告、传媒等业务范围。

      五、熟悉传媒行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传媒业务特点及发展趋势,具有丰富的广告营销经验。

      六、区域开拓和驾驭能力强,拥有良好的社会资源和行业背景。

      七、具备较强的营销活动策划、团队管理、组织和执行能力。

      八、具有良好的征信状况和资金能力,能自主承担运营。

      九、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,具备开展城市、频道运营及广告代理业务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人员。

      合作形式:区域供稿、区域栏目、区域频道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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